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集團干部職工對經營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及時掌握和處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遏制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集團經營領域運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集團經營范圍內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可向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舉報。集團紀檢監察部將對調查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各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集團所屬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舉 報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范圍:
(一)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設備、設施、場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三)路面、橋梁、隧道技術狀況低于國家標準規范,且長時間不予養護維修的;
(四)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多發、頻發的各類問題隱患;
(五)違反公路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六)違反國家有關食品安全制度的行為;
(七)拖延不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或遲報、瞞報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八)其他可能構成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面談等形式向安委辦舉報情況。
第七條 鼓勵舉報人表明身份并提供真實姓名、工作單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訊方式,以備查詢和回復意見。安委辦在紀檢監察部的監督下,對舉報人信息進行保密。對不愿公開相關信息的舉報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 受理和核查
第八條 集團總部通過官方網站“安全生產”專欄公開舉報受理方式、途徑。集團所屬企業應當通過網站、信箱、自媒體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單位事故隱患舉報受理的方式、途徑。
第九條 集團安委辦接受舉報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 集團安委辦接受舉報后,應安排專人負責接報工作,并建立和落實接報信息的登記、擬辦、轉辦、催辦、辦結、建檔等原始資料。
第十一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首問負責制”原則,負責舉報時間的跟蹤督辦,確保受理、調查、取證、處理、辦結等環節形成閉環,并將辦理情況向舉報人及時反饋。
第十二條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受理面談舉報,應當將舉報情況形成文字材料,向舉報人宣讀或者交舉報人閱讀,經確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受理書面和電子郵件舉報,應及時拆閱或下載,并認真做好登記。
第十三條 集團安委會受理舉報后,應根據舉報內容,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核查確認。核查確認工作,原則上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集團分管領導批準延長15個工作日,調查處理工作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對于實名舉報事項,經核實確認不屬實或不屬于本制度規定的舉報事項后,集團安委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和材料,不得鑒定筆記。
第十六條 集團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機制,安委會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在集團范圍內下發通報予以表彰,并作為年終個人評先評優重要指標。集團所屬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對具備以下條件的舉報人給與獎勵:
(一)實名舉報,且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二)舉報內容或線索真實、詳盡,圖文并茂;
(三)直接避免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的;
(四)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未被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掌握的。
第十七條 舉報事項符合獎勵條件的,由集團安委會在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下發通報。對統一舉報事項的舉報人只通報表彰一次,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故隱患的,通報表彰的對象為首次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登記為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集團營運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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